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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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朱*供述于2016年11月份以其妻子曹*的身份证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朱*的供述承认自己注册为善心汇会员,但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层级及发展的下线人数,也没有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朱*在善心汇组织内已达到层级3级且下线人数达到30人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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