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朱某荣,男性,1976年10月7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10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住江西省宜丰县天宝乡**村,江西某某袜业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荣在宜丰县天宝乡注册成立江西某某袜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经营棉纱、袜子、服装等;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朱某荣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注册成立江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经营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等。
2017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朱某荣通过“张力”(男,身份不详)介绍认识了熊某婷(女,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0212****,已列为网上逃犯,目前在逃,系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朱某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西某某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厦门鑫欣杨***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了6份品名为纺织产品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498209.4元,总税额为84695.6元,价税合计为582905元,按照票面金额的7.8%收取开票费4.5万余元。
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荣为了减少公司运营成本,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找到宜丰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老板江某辉,以支付票面金额6.5%的开票费向其购买品名为运输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向江某辉支付开票费1万余元,合计购买7份运输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份开给江西某某袜业有限公司,5份开给江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票总金额为155364.46元,总税额为16635.54元,价税合计为172000元。
本院认为,朱某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宜丰县浙江商会、宜丰县天宝乡政府均出了请求对朱某荣宽大处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荣(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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