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小区**栋9N,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冯某、韩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认识冯某,在得知冯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电话联系把韩某某介绍给冯某认识,后韩某某找到李某乙为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11月冯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韩某某、李某乙让禹州市永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临颍县合新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跃武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合盈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占合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泰陆实业有限公司、临颍县吉若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满贯木业有限公司为册亨县德水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0张,税额1741512.76元。
2019年8月冯某通过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介绍“益阳**家具木业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贵州**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税额28769.11元。
2020年2月冯某将“禹州市永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税额为75929.22元,配以从李某甲处购买的3张出口报关单,以“贵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义到望谟县税务局进行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41314.51元。将另外143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册亨德水公司真实出口报关单,以“册亨德水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到册亨县税务局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因被税务机关发现有疑点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本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张,虚开税额为177028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另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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