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2012年5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2019年12月16日,由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韩娟,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被不起诉人朱舟驾驶湘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湘阴县**镇**路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路**路段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朱舟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3日,朱舟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朱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朱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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