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0********,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小区*号楼,敦化市铁路货物处业务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5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敦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朴某某驾驶吉HL****号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街交汇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由东向西通过路口未在人行横道线行走的被害人齐某某相撞,造成齐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朴某某利用路人手机报警并拨打了120,后因害怕承担责任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朴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齐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朴某某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10000元,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朴某某有悔罪态度,且为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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