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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91********,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21时30分,饮酒后驾驶吉A****Z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行驶照片及行驶路线;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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