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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朴某某醉酒后驾驶辽N****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凌源市火车站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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