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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221965********朝鲜族,高中文化系大连**投资有限公司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吉林方负责人,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17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21时03分许,饮酒后驾驶辽B****1号机动车沿宜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吉林大街、宜山路路口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2.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朴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朴某某在宜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3)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朴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朴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21时23分在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工作纪实。证实:朴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21时03分许,饮酒后驾驶辽B****1号机动车在宜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丰满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54mg/100ml。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朴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为辽B****1号机动车的车主是朴某某,机动车状态正常。

(8)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实:朴某某无前科劣迹。

(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朴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11)悔过书。证实:朴某某本人深感悔恨,保证今后遵纪守法,请求从轻处理。

(12)单位申请书。证实:朴某某系大连易和投资有限公司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吉林方负责人,是该项目唯一接洽人,为该项目必不可少人员,恳请相对不起诉处理

(1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商引资项目方负责人违法事宜的情况说明。证实:朴某某系大连易和投资有限公司OMG海洋文旅综合体项目吉林方负责人,“为保证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尽快提升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请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该企业对丰满区的特殊贡献和诉求,以及朴某某在该企业的现实作用,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给予从轻处理。”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5.91mg/100ml。

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人认罪悔过态度好,考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及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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