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朴某某驾驶黑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九只羊饭店附近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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