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8********,朝鲜族,初中文化,系珲春**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珲春市**镇,住珲春市**街。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7月2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伙同全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在珲春市新安街**二楼门市房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戴某某、于某某、邹某某、邵某某、朱某某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雇佣郑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局内担任荷官进行发牌,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局内担任记账员和伺候赌局人员,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7500元。
2.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伙同全某某、姜某某在珲春市新安街**二楼门市房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戴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孙某某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雇佣郑某某在赌局内担任荷官进行发牌,雇佣李某甲在赌局内担任记账员和伺候赌局人员,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2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处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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