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朴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5********,朝鲜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住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延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经决定,2019年8月21 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延吉市人民法院**杨某甲,于2015年至2016年执行申请人崔某甲与被执行人朴某甲经营的延吉***体育有限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案判决,犯罪嫌疑人朴某甲于2012年6月抽回延吉**体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于2015年1月将延吉**体育有限公司股权转移给金某甲,导致杨某甲执行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2018年7月,延吉市人民法院**崔某甲,执行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朴某甲、延吉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过程中,延吉市人民法院**费某 ,正在执行申请人葛某甲与被执行人朴某甲借款纠纷案判决,两位执行人员执行涉及朴某甲的不同民事案件判决,但是,崔某甲与费某双方均不知情对方正在执行朴某甲的民事案件判决。犯罪嫌疑人朴某甲于2018年7月,将崔某甲执行的民事案件判决中,担保人李某用于提供担保的二套房屋(**第**幢**层**号、**号)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将其中一套房屋(**第**幢**层**号)手续,提供给延吉市法院执行局,延吉市人民法院**费某某将此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流拍后将此处房屋(**第**幢**层**号)抵债给申请人葛某甲,导致崔某甲执行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