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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某故意伤害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号地块**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朴某某在尖山区**商场**市场一侧通道内,与被害人王某某互相殴打后,王某某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未达到伤残。

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朴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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