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嘉兴市**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浙江省秀洲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3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为降低其经营的嘉兴市**有限公司税赋,虚增企业运营成本,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份,价税合计518130元。上述发票已经入账并完成年度税收申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已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71954.39元。
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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