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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7********,案发前系北京市**增长**,户籍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至今,朴某某利用担任北京**增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代理商王某某贿赂100余万元人民币,为代理商牟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正常管理经营秩序以及公司经济利益。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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