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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甲,曾用名朴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牙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朴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朴某甲进行酒精快速识别检查,显示饮酒。后民警依法将朴某甲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朴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1mg/100ml,系醉酒。

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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