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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机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机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傣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机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差某某处购买的位于景洪市**镇**当地人称“**”林地内的橡胶树砍伐并出售。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机某某无证砍伐林木面积共计4.7亩,林地权属为**村集体林,损失活立木蓄积23.8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4.32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且被不起诉人机某某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机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23.86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机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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