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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权荣伟)(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派出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太和御景豪亭**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3时20分许,权某某驾驶陕A****6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市场沟沟口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0327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8mg/100ml。

本院认为, 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权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在凌晨人烟稀少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从轻情节,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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