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322212000********,藏族,中专文化程度,**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县**乡**村**号,现住**学校学生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于2020年5月13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和朋友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本市城东区**酒店喝完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白色“观致”牌“联动云”共享小型客车从本市城东区**酒店停车场出发,右拐进入**路,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右拐进入**路,从**路调头后左拐进入**路,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学路口时,右拐进入**路,后又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和**路交叉口,左拐进入**路将车停在路边,后在车内睡着,2019年11月23日3时50分许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7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10ml,并封存送检。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1770号检验报告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在校证明、户籍信息、呼出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2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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