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出发欲经宜宾市叙州区收费站上高速向四川省屏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叙州区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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