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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大街**号,住平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权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闫路自东向西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石闫路温塘镇外环路口附近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权某某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74mg/100ml。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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