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846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住址什邡市**镇**村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F*****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什邡市北京大道20KM+200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权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149.3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带往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权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2.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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