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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发电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银川市金凤区**名都**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2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28分,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酒后驾驶宁A****7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工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人街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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