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查,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镇**村南侧约三公里处草甸子上,趁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居民王某某堆放在此处捆好的936包草包无人看管之际,谎称草包为自己所有,私下多次将草包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两万余元,经鉴定价值28080.00元。案发后,权某某赔偿失主王某某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失主王某某不追究权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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