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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女,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02271999********,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延吉市**街**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8年9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二次(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

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9日19时40分至20时15分期间,在延吉市**街**园**号楼北侧停车场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姐姐李某某、姐夫孙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牟某某、权某某一伙因争抢停车位一事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牟某某互相殴打,后犯罪嫌疑人双方互相打电话叫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叫来的吴某某和李某某先到达现场后,将在场拉架的李某某老公孙某某殴打。接到李某某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又给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打电话让其赶紧去现场,随后武某某又打电话召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邹某某、郑某某、姜某某等人赶紧去现场,上述人员到现场之后,与在场的同伙姜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未到案)、郎某某(未到案)不顾我局民警正在对此案依法执法,阻碍我局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追打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李某某,公然蔑视法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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