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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俊、江昌海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中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俊、江昌海共同出资280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将前述毒资交给李金彪,李金彪又安排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蒋某乙转款,后蒋某甲、蒋某乙先后将毒资存入贩毒人员“玲姐”指定的账户。蒋某甲获得报酬5000元,蒋某乙获得报酬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蒋某甲主观上明知是购买毒品的资金而帮助转账,中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蒋某甲的财物应当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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