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南部县**乡**村**组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认为李某甲将其女儿绊倒在地,于是李某某上前将李某甲推倒在地,致使李某甲受伤。目前李某某已经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甲损伤致骶椎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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