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前街44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02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豫A*****三菱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路与**南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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