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7年01月0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附*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尹某某、邓某、杨某某已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在明知张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7月份底至案发,从其他烟草商户手中收购香烟,然后将收购的香烟再转手卖给张某(刑拘在逃),非法经营卷烟生意,涉案金额为107578元。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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