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长沙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栋**房,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的花之林茶楼出发,先后沿树木岭路、劳动路、南二环行驶至桔园立交桥东北匝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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