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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坤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石狮市**镇福达汽修场对面车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4日本院决定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5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一部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鞋都路坊脚村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7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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