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女,1992年4月24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2042445294306111992********,湖南岳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曹家组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首力,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旦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30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左右,任哲任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为收取犯罪所得的赃款,找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让李子维李某某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其使用,并承诺支付收款资金一定比例的提成。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明知进入其支付宝的资金来路不正,向任哲任某某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后,并未暂停支付宝二维码收款,还将收到的钱转给任哲任某某,赚取收款手续费。李子维李某某共获利211元。现查明,李子维李某某帮助接收并转移敲诈勒索赃款139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被害人杨凯杨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城的家里与QQ网友裸聊后被拍摄裸聊视频,在对方以散播该视频给亲友的威胁下支付了40575元,其中5997元通过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李子维李某某收取赃款后转给任哲任某某。
2、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杨波涛杨某乙在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家里与与QQ广东省东莞市**村家里与与QQ网友裸聊后被拍摄裸聊视频,在对方以散播该视频给亲友的威胁下支付了8000元,其中5000元通过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李子维李某某收取赃款后转给任哲任某某。
3、2020年3月12日,被害人陈滔陈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的家里与与QQ重庆市巫山县**网友裸聊后被拍摄裸聊视频,在对方以散播该视频给亲友的威胁下支付了11707元,其中2997元通过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李子维李某某收取赃款后转给任哲任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子维李某某已退脏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流水、转账截图、账户截图、交易限制通知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清单,李子维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杨凯杨某甲、杨波涛杨某乙、陈滔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子维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子维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2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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