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专科毕业,杞县烟草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1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BJP***小型客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杞县柿园乡毛楼村郑民高速桥下时,与同向行驶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经杞县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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