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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怀义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村**队**号,住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村**队**号,农民。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借用杨某某的手扶拖拉机准备碾场时,发现拖拉机排气管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便产生盗窃本村村民张某某家同一型号拖拉机的排气管,当晚2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张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活口扳子撬门入院,盗走拖拉机排气管,鉴定价值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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