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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文文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8********,成县**镇**院临聘人员,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55分,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甘K****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洞子)路段处时,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7mg/100ml。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委托四川民生法医鉴定所对采集的李某甲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浓度为109.8mg/100ml。

另查明,李某甲持有B2E机动车驾驶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当天,其驾驶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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