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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杰伪造公司印章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0号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大连**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宝姗,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6月8日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某日,大连**担保有限公司为应对辽宁省**局检查,经公司老板李某乙(已起诉)同意,总经理侯某某(已起诉)指派李某甲私刻“某银行大连某支行”、“某银行大连某支行”公章两枚,用于银行流水对账单盖印,后顺利通过省金融局的相关检查。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枚印章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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