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刘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刘某某)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村**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邀约田某某、张某(未到案)、李某、刘某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楼前的宵夜摊位找人扯皮,田某某、张某、李某、刘某分别乘坐两辆出租车来到白云楼前,田某某、张某从其乘坐的出租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分给李某和刘某,要李某和刘某跟着他们砍人。随后,田某某和张某提刀冲向宵夜摊追砍被害人某某某,李某和刘某提刀跟在后面,当追砍至白云楼对面汇合桥桥头时,李某赶上去认出被砍男子是其同学某某某,即叫田某某和张某不要砍了,随后其一伙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此时已是5月21日凌晨。

2009年2月13日,某某某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龙泉派出所报案,龙泉派出所作了受理登记;2017年2月13日,某某某再次到龙泉派出所报案,2017年2月27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6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11日,刘某某、田某某、李某、刘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事发至今已近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