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王某、赵某诈骗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五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2000******,汉族,******学生,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男,身份证号410782******。河南******律师,电话:******。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通过网络接触到“杀鱼”刷单诈骗。

该刷单电信诈骗犯罪中,对人员有固定称谓。制作假链接的人称为“技术船长”,组建诈骗人员QQ群,在群里转发假链接的称为“一般船长”,使用假链接找到“刷单手”被害人并直接与被害人聊天(引诱兼职刷单等)的称为“渔夫”,被害人称为“鱼”。在该类刷单电信诈骗中,先由“技术船长”制作1000元和500元两种金额的假链接,再由“一般船长”将该两种假链接转发至QQ群内,“渔夫”从QQ群内获取虚假链接二维码后,进入微信群、QQ刷单群,找到想刷单兼职赚取佣金的“鱼”,对其发送一些“话术”,引诱“鱼”扫描其转发的二维码刷单实施诈骗,“鱼”被上述两种假链接诈骗后,会支付相应钱数至“技术船长”设置的挂靠支付商品的平台(苏宁、拼多多等)账户中,然后由“技术船长”扣除10%-15%后转至“船长”,再由“船长”扣除剩余的10%-20%后再将剩余的赃款转给“渔夫”,初次对“鱼”实施诈骗的“渔夫”称为“一杀渔夫”,“一杀渔夫”对“鱼”进行诈骗后,“一杀渔夫”或“船长”会将“鱼”的QQ推送给“HY渔夫”(“HY渔夫”是指对“鱼”进行第二次诈骗的人),由“HY渔夫”冒充客服以返款名义再次进行诈骗,“HY渔夫”诈骗成功后,会将其诈骗金额的20%-30%发给“船长”,由“船长”将赃款发给“一杀渔夫”。上述赃款转移形式多为支付宝口令红包,“渔夫”使用500元假链接诈骗后会分到3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赃款,使用1000元假链接诈骗后会分到600元至750元不等的赃款。“鱼”被二杀(第二次被诈骗)后,因二杀的数额不固定,因此“一杀渔夫”所获得的数额也是不固定的。

被不起诉人赵某在该诈骗犯罪中的身份为“渔夫”,2019年3月份至7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从王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翁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虚假二维码,并将获取的二维码发送到微信群、QQ群内,以刷单兼职可以赚取佣金为诱饵,通过微信、QQ聊天骗“鱼”扫描其转发的二维码,从而对“鱼”实施诈骗。被不起诉人赵某在2019年3月至7月份,其手机支付宝帐号***********共收到上家转给其的诈骗赃款共24笔,合计金额19271.9元。

2019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在重庆市***区**广场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收入表格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系被不起诉人赵某的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赵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