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丁污染环境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丁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丁和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进行工商登记和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在江苏省沛县河口镇李集村东边建设钢架结构厂房,使用工业盐腌制牛皮后销售牟利。腌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流淌在厂房的地表,少量溢出厂房门口。经江苏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厂房内东南角积存的废水中重金属镉含量为1.4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13.3倍,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丁被刑事传唤到案,李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等四人的供述,证实李某丁等人在沛县河口镇李集村自建房内实施腌制牛皮排放废水的时间较短,废水量较少。2019年11月份左右开始,因过节及疫情原因未正式开工,2020年3、4月份才继续开工,2020年6月10日被查,实际生产时间较短。腌制牛皮的生产工艺简单,不需要添加自然水。厂区废水系使用工业盐腌制牛皮时浸出的盐水及血水,水量较小。

2.环保部门检查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等四人污染环境后果较小。厂区系水泥地,虽未做防渗漏处理,但下渗量较少;废水积存在厂区内,少量外溢门口。

3.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李某丁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李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