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56********,汉族,初中文化,**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住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乙同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王某等8人经商议,以合作种植辣椒为由租用贵安新区**镇**村村民李某辛、杨某某、徐某某、李某壬等8户村民位于该村**窝的土地用于倾倒建渣土并收取费用,李某乙等8人每人从中获利3000元,后被有关部门叫停。2017年8月至2017年底李某乙继续在贵安新区**镇**村**窝倾倒渣土并收取费用,从中获利后分给李某丁10000元。经鉴定,李某乙等人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15.95亩,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5.09亩,该15.09亩原耕地耕作层已经被弃渣及砂石覆盖,土地结构及土壤结构遭到破坏,耕作层丧失,不具备耕作条件,破坏程度属于严重破坏耕地。
案发后,李某丁等人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复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合作社**营业执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倒土账本、**镇**村弃土场复垦方案工作复核报告、现金存款凭证、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村弃土场地用地耕地破坏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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