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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5********,苗族,初中,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沅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没有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沅陵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沅陵县**镇**村**组村民经过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将其本组“狗尾铺”集体山以45万元进行出让。该组村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李某丁、李某戊六人共同商议后,达成每人出资10万元购买本组“狗尾铺”集体山修建房屋的约定。3月31日,李某丁代表六人与本组签订了《集体荒山转让协议书》,前期支付了44万元转让费。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马某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狗尾铺”集体山推平。在土地平整期间,沅陵县自然资源局、沅陵县林业局、沅陵县筲箕湾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马某等人不予理睬,继续施工,直到“狗尾铺”集体山被推平。现已修建了部分房屋。2019年9月,经沅陵县不动产测绘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测绘,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0.08176亩、旱地133.31平方米。案发后,李某丁于2020年5月8日向沅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沅陵县公安局扣押李某丁涉案赃款20000元和一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会议记录、款项分配名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工作函、情况说明、证明、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杨某某、张某甲、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戴某某、黄某某、向某某、李某天、李某干、卢某某、张某乙、廖某甲、廖某乙、李某地、李某支、张某丙等证人证言;

3、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李某丁、李某戊等六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测绘数据。

本院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认为,李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丁不起诉。

沅陵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赃款20000元和一部手机,建议沅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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