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住新疆沙湾县**道**镇**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两次退回奎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4月26日至5月26日、6月26日至7月26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奎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4日、12月6日李某以还银行贷款为由,伪造抵押资产资料,通过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借款17万元,扣息后收到借款150250元。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个人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以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4区教育路20栋4层2402号抵押,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到期后,天合公司多次催促其还款,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我局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李某某借款时抵押的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4区教育路20栋4层2402号房产,非李某某名下的资产。
2017年12月4日李某安排甘某某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并为其伪造抵押的资产资料,通过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借款22万元,扣息后收到借款192500元,甘某某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个人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以甘某某名下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4区教育路20栋5层2502号房产抵押,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到期后天合公司多次催促其还款,李某、甘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我局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甘某某借款时抵押的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4区教育路20栋5层2502号房产,非甘某某名下的资产。
2018年1月2日李某安排闫某某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并为其伪造抵押的资产资料,通过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借款20万元,扣息后收到借款175000元。并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个人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以闫某某名下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4区教育路20栋3层2302号房产抵押,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到期后天合公司多次催促其还款,李某某、闫某某至今未还款。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我局立案侦查,发现闫某某借款时抵押的沙湾县三道河子镇44区教育路20栋5层2502号房产,非闫某某名下的资产。
2018年2月1日李某安排张某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并为其伪造抵押的资产资料,通过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借款24万元,收到借款210000元。张某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个人资金使用承诺书,承诺以张某名下沙湾县三道河子镇三十区沙城南路125幢1201号房产抵押,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到期后天合公司多次催促其还款,李某、张某至今未还款。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我局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张某借款时抵押的沙湾县三道河子镇三十区沙城南路125幢1201号房产,非张某名下的资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致使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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