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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丙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聋哑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晖,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丙作为谭某甲(另案起诉)下线,双方约定利益分成,积极发展赌客,接受梁某某等人投注额合计人民币12380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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