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屯,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镇赉县**镇居民吴某某(不起诉)盗窃**村东侧壕外嫩江国有行洪区内黑土,共计140立方米。2020年2月,王某某(不起诉)明知吴某某的黑土是盗窃所得,仍然高价购买吴某某的黑土,翻斗车车主李某丙、司机郭某某(不起诉)明知黑土是盗窃所得,仍与王某某驾驶翻斗车将两车(40立方米)黑土运送至农户家中,李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为40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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