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木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友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2020年1月22日至2月21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2日13时许,在新化县维山乡三联峒村亭子界位置,李某甲(已不诉)与李某丁(另案处理)因三联峒景区公路扩建需要占用到李某丁的山地而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导致打架,李某甲用鞋子打了李某丁几下,李某丁不服打电话喊来李某戊、李某己(另案处理)等人。李某甲看到李某丁喊来这么多人,怕吃亏,就打电话给其哥哥即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等人,要其喊人带工具来帮忙。李某丙接到电话后就从维山乡龙寨村的一个工地上骑摩托车往吵架的地方赶,经过维山乡三联峒村曾某某开的小卖部附近时,看到李某庚、李某辛等人在店子里玩,就跟店子里玩的人讲李某甲和李某丁亭子界吵架,李某丁喊人上去了,于是店里的人有的坐摩托车、有的走路往亭子界赶,李某丙、李某辛等人到那里一下车就对李某丁等人说:谁打了我们“寿闹及”,随后双方人相互打架,双方都有皮外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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