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县,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网上联系到李某乙,得知李某乙的无锡市******技术有限公司(李某乙为法人代表和股东)可以研发其想要的网络贷款的软件。于是李某甲邀集黄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高铁从河南窜至江苏无锡市到达被告人李某乙的无锡市******技术有限公司,李某甲和黄某某实际考察了李某乙的公司后,双方达成合作协议。李某乙同意无锡市******技术有限公司为李某甲开发“分期快贷”(也称分期易贷)的网络贷款软件(网页版)。2019年3月“分期快贷”的网络贷款软件升级为APP。无锡市******技术有限公司为李某甲开发“分期快贷”,安排吴某某、周某某、潘某某、袁某某、邓某某、宋某某、苗某某、钱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丙、肖某某各司其职为“分期快贷”软件的开发工作。李某乙、吴某某是公司股东,周某某负责软件开发,钱某某、苗某某、肖某某负责做第三方接口对接,袁某某、宋某某负责做APP前端,李某丙负责做风控建模,邓某某负责前端开发,徐某某负责平面设计,胡某某负责软件开发后勤。软件开发成功交付李某甲犯罪团伙使用后,吴某某、周某某、潘某某、袁某某、邓某某、宋某某、苗某某、钱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丙、肖某某等人利用微信群继续为李某甲的团伙提供后期的维护服务。无锡市******技术有限公司在李某甲使用“分期快贷”网络贷款软件时,从**公司、**公司第三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以每条2.7元提供给李某甲团伙,非法获利2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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