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0日、26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9日15时许,宾阳县公安局网安大对队民警在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47号抓获涉嫌诈骗的不起诉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并现场扣押手机、银行卡、手机卡、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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