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2********,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丙通过其兄弟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找李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办理***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并将办房所需费用及资料交给李某甲帮忙办理。交钱后李某丙与李某甲互相熟识,李某丙认为办理公租房一事有利可图,遂对外宣扬认识人可以帮忙办到***的公租房,并假借帮忙办房的名义共收取19户被害人的钱款以微信转账、交现金等方式拿给李某甲办理公租房,收到的钱款部分交给李某甲,部分从中截留。李某丙共计收取被害人钱款合计390000元,后李某甲又单独以收取房屋租金、物管费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李某甲单独收取的费用为187244元(含李某某办房费用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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