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东,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村**号,现住:黄岩区**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台州市黄岩**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东,在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7%的开票费的方式获得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50688元,税额50954.67元。被不起诉人李某东将上述3份发票交予公司财务,后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现台州市黄岩**模具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退缴税款并交纳相应的罚款及滞纳金。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移送材料、付款回单、认证结果清单、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澄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东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税款并交纳相应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东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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