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丹,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建民乡丰胜村三门李屯,农民。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丹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丹驾驶自家铲车在庆安县大罗镇王油坊屯为耿某有家玉米棒脱粒时,未看到被害人耿某有在其驾驶的铲车前方,在操作放大铲时将耿占有压倒,致使耿某有头部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丹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