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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濠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51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乙、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李某丁、李某戊、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合并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丙(另案处理)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系叔侄及邻居关系,其二人在案发前因竞标池塘一事发生矛盾,2020年8月10日上午,李某乙到李某丙家门口谩骂并与李某丙一方发生纠纷,经李某丙的妻子报警后,双方到当地居委会协商处理未果,当天13时许,李某丙的大儿子李某丁(另案处理)在经过李某乙家门口时遭到李某乙谩骂,李某丙的二儿子李某戊(另案处理)随后到李某乙家门口找李某乙理论,双方继而发生争吵,后李某戊返回家门口拿了一根铁条准备上前时被群众劝阻并取走铁条,李某乙同时手持锄头站在自家门口,随后,李某丙手持一根铁质水管从家里跑到李某乙家门口后,用铁管捅向站在门内的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见状立即上前阻拦李某丙,就在李某丙后退停止攻击后,李某乙手持一把锄头砸向李某丙,李某丙随即拿起铁管与拿着锄头的李某乙在李某乙的家门口对打,过程中,李某丙被李某乙的锄头刃砸打到额头,致使额头受伤流血,李某丁、李某戊见到李某丙受伤后,立即上前将李某乙按倒在地上,并共同对李某乙的胸、腹部拳打脚踢,李某丙的女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也上前用双手抱住李某乙的双腿,帮助压制李某乙及用手捶打李某乙数下,李某丙手持铁管捅向李某乙的上半身数下。过程中李某丙、李某乙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经司法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标准,李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标准。

案发后,李某甲于2020年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协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一方赔偿李某乙全部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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